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各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委、办、局(公司),国省营、市属企事业单位,驻长部队: 现将《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一日 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
编辑本段*章 总则
*条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,提高保育、教育质量,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,根据国家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,结全我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的下列幼儿园、幼儿班及特长班(以下统称幼儿园): (一)地方财政拨款,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; (二)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; (三)城市街道和农村乡(镇)、村举办的集体性质的幼儿园; (四)学校举办的自负盈亏性质的幼儿班; (五)公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。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幼儿在体、智、德、美等方面和谐发展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,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。 幼儿园的设置应与当地居民人口状况相适应。 各县(市)、区及乡(镇)幼儿园的发展规划,应包括幼儿园设置布局方案。 第五条 幼儿教育事业应坚持国家、集体、个人一起办的原则,提倡社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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